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,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二)编制城市管理发展规划、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;参与拟订市财力年度投资计划,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等工作。
(三)负责城市市政行业管理。拟订城市市政道路、桥涵、河道、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行业管理政策、技术标准,负责占用、挖掘城市道路等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,并实施批后监管;组织协调城市防汛防雪工作。
(四)负责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。拟订城市供水节水、燃气、供热(含清洁能源、可再生能源供热)等行业管理政策、技术标准 ,承担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,并实施批后监管;研究提出供水、燃气、供热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;组织实施海水、再生水等替代水的开发利用及管理。
(五)负责城市市容景观行业管理。拟订户外广告、城市景观、灯光、停车场、海水浴场等管理领域的政策措施、技术标准,承担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,并实施批后监管。
(六)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。拟订行业管理政策、技术标准,承担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,并实施批后监管;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工作;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(七)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。拟订行业管理政策、技术标准,承担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,并实施批后监管;负责“城市绿线”编制和管理;组织、指导城区义务植树工作。
(八)拟订城市管理责任目标,并组织考核;研究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;组织建立社会参与城市管理治理工作机制;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体系建设;负责行业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;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(九)编制城市管理科技规划;组织新技术推广、科技成果申报与评审、科技交流与合作、科研经费申报与管理。
(十)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。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、工作机制;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;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业务指导、统筹协调、监督考评。
(十一)指导监督区市城市管理工作。
(十二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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